2016年2月19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被列入《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作者认为驾校教练员资格不会取消,仅作精简或调整(见2016-02-19 “国务院决定取消省级认定驾校教练证兼答朋友问”)。
2016年12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151项。其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同属于驾校教练员资格)的“资格类别”由原来的“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如此调整,究竟说明了什么:
一、资格类别未变
即仍保持原来的准入类。如作者先前所述,本身运行存在安全问题;其次是培养具有安全意识的驾驶技能;再其次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这三个方面足以成为“准入类”的充分必要条件。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讲,虽然强调“简政放权”,但要求驾校教练员执行教学大纲、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放弃。
从拟列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当前正在实施的道路客货运汽车驾驶员(目前交通部门称“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同属于“准入类”。以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已经达成共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与“道路客货汽车驾驶员”,在公众安全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矮化“机动车驾驶教练员”的安全作用,是不靠谱的,也是不现实的。同时,在称谓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
二、仍需要刚性“门槛”
自国发〔2016〕9号提出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后,许多人错误的认为,不再需要驾校教练员资格了,什么人都可以做教练员了,甚至没有驾照的人也可以做教练员。而不论从政策上还是从实际需要上,恰恰相反。
1.与国办发〔2015〕88号)提出的教练员职业化背道而驰。在自学直考改革中,随车指导人员仍要求具有四个条件,而录用的驾校教练员还不如自学直考的随车指导人员,驾校职业化其实就是一句空话。
2.市场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驾校的关键人才就是教学人员。低标准的录用教练员如何承担起市场竞争的重任?
三、资格管理可能有所变化
毫无置疑,驾校教练员资格管理的部门不会变。之所以取消和公布清单,只是按照国务院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调整而已。驾校教练员资格和在岗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后续等待。但从清单的框架上看,职业资格名称、设定依据等与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应当有一定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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