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处罚种类 |
实施主体 |
处罚对象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山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总队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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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 |
警告 |
山东省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总队 |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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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罚款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第3号)第五十条;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条; 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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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一条 |
3.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第十六条 |
4.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5.对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6.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第十六条 |
7.对公路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条 |
4 |
对建设单位违规验收使用的处罚 |
1.对建设单位未进行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罚款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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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 ” |
3.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的处罚 |
罚款 |
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
5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
1.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第十七条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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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3.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
6 |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
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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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
3.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施工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4.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第十八条 |
5.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施工单位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
7 |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
1.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
分级实施 |
2.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工程监理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 |
3.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工程监理单位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81号)第十九条 |
8 |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
1.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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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六条;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条 |
3、对公路试验检测单位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处罚 |
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
试验检测单位 |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二条。 |
4、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处罚 |
警告;罚款;停止咨询登记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5、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处罚 |
警告;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
6、对承包单位违法承揽工程的处罚 |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承包单位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二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一条 。 |
7、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警告;罚款;暂停资金拨付;取消投标资格;停止资信登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 |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2.《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三十九条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第90号)第四十条 |
9 |
对违反收费公路管理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
违法收费的单位或个人 |
1.《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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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路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处罚 |
罚款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条 |
3、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处罚 |
责令停止收费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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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 |
罚款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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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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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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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施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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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1.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和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2.《公路安全保条例》第六十二条;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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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擅自修建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桥梁、渡槽或者跨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和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2.《公路安全保条例》第六十二条;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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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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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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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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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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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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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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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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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八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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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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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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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埋)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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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违法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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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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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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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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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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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检修通道或者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设施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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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未按照要求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交通保障措施的建设的处罚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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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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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行政处罚 |
1.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超限货运车辆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3.《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联合执法公安处罚 |
2.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罚款 |
超限货运车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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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大件运输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身携带通行证,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录的内容不一致,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处罚 |
罚款 |
超限货运车辆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2.《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五条; 3.《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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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
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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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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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
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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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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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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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1.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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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取得相应的班车客运经营许可,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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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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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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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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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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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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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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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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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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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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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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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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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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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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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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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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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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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1.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2.对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3.对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
4.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 |
|
5.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6.对未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而从事客、货运输(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
7.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一条 |
|
8.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
罚款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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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
|
2.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
|
3.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 |
|
4.对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货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六十一条 |
|
5.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货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六十一条 |
|
6.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货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六十一条 |
|
7.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第四十九条 |
|
8.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第四十九条 |
|
9.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第四十九条 |
|
10.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七条 |
|
11.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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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51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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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1.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 |
|
2.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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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八条 |
|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三条 |
|
5.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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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第五十条 |
|
7.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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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1、对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 |
|
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五十九条 |
|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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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1.对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
2.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
|
3.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条 |
|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条 |
|
5.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条 |
|
20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 |
|
21 |
对客运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1.对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五条。 |
|
2.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
|
3.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客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
|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 |
|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 |
|
22 |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
|
23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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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1.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
|
2.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
罚款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七十条 |
|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
罚款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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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 |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 |
|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六十二条 |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站经营者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 |
|
26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
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货运场站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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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的处罚 |
对道路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从业人员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一条 |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一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一条 |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一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二条 |
|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 |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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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 |
|
29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或在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货运经营业户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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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或驾驶员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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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 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的处罚;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队;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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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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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二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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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等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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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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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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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对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改)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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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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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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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拖修方收费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处罚 |
通报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运输部令第3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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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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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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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者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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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2016年运输部令第5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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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
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六十九条;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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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对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对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对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对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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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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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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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行为的处罚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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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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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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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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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或者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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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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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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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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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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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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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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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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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发车前安全检查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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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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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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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3.《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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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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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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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
62 |
对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
63 |
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运输车辆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
64 |
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道路客运车辆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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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或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客运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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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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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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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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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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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
停止营运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运输车辆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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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违反车辆检测、维护规定的处罚 |
1.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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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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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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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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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道路运输经营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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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擅自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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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擅自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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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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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5.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3. 《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1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6.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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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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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9.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10.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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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12.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
13.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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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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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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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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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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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1.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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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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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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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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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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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6.对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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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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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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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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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 |
10.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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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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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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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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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
责令停业、没收所得、罚款 |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 |
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者 |
《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第1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
保留省级事项 |
75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或违反评价规定建成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处罚 |
责令停工、罚款、恢复原样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 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建设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2.《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十条 |
对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省级审核 |
76 |
对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的处罚 |
罚款 |
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对未经批准使用岸线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港口者 |
1.《港口法》第四十五条2.《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3.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1月交通部令第11号)第五十条。4.《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1月交通部令第5号)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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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1.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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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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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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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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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法经营单位或个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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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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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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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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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所得、责令停业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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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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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
1.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处罚 |
责令停业、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经营者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六条 2.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1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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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
2.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含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处罚 |
责令停业、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经营者 |
《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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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经营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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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
1.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1. 《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2.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3.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1月交通部令第5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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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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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0月交通部令第13号)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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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处罚 |
罚款、撤销许可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撤销许可。 |
5.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罚款 |
省、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擅自使用港口岸线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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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罚款、吊销许可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
7.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停业、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1. 《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2. 2.《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修正)第八十五条3.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0月交通部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 |
|
8、对港口经营人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 |
罚款、没收所得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
9.对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
10.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处罚 |
吊销许可证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
11.对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经营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或者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作业委托人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
12.对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培训,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的处罚 |
责令更换、参加培训、责令暂停或撤销资格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交通部令第10号)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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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经营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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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罚 |
罚款、撤销许可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港口岸线使用者 |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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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规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罚款、没收所得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服务机构 |
1.《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四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 |
|
2.对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服务机构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六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船员服务许可。 |
3.对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服务机构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五条 |
同上 |
4.对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服务机构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四条 |
|
83 |
对船员培训机构违规培训的处罚 |
1.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
|
船员培训机构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二条 |
由部海事局吊销许可证 |
2.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省级港航管理机构
|
擅自从事船员培训者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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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条 件 |
|
2.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条 |
|
3.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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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长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
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适任证书。 |
2.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长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3.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长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
同上 |
对船长违反规定的处罚 |
4.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长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5.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长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八条 |
同上 |
86 |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五条 |
|
87 |
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1.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
罚款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直接责任人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2.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3.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4.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5.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6.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对船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
7.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8.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吊销服务簿、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9.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证件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六条 |
|
10.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五条 |
|
1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
吊销有关证件、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船员条例》(2007年3月国务院令第494号)第五十三条 |
|
88 |
对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
责令停航、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者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七条 |
|
89 |
对未按照规定县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船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
|
90 |
对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处罚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
|
91 |
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
|
92 |
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
|
93 |
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
罚款、暂扣适任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八条。 |
|
94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经营者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条。 |
|
95 |
对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运输企业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航整顿、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擅自从事危险货物作业者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96 |
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擅自载运危险货物者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
97 |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处罚 |
罚款;责令停航整顿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一条。 |
|
98 |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浮动设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六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99 |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处罚 |
1.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浮动设施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七条。 |
同上 |
2.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船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八条。 |
同上 |
3.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者、 船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四条。 |
同上 |
100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件的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七十九条 |
同上 |
101 |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
责令停航或停止作业、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条。 |
|
102 |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
暂扣适任证书、吊销适任证书、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一条。 |
内河一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属于省级许可事项,由省级吊销。 |
103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
责令改正、罚款 |
省、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船员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八十二条。 |
同上 |
104 |
对违反限航、禁航规定强行通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通过)第五十二条。 |
|
105 |
对内河运输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通过)第五十六条。 |
|
106 |
对违反船舶登记条例的处罚 |
1.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
警告、罚款、没收登记证书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登记申请人 |
《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 |
|
2.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所有人 |
《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五十二条。 |
|
107 |
对拆船业污染环境的处罚 |
1.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
|
2.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
|
3.对拆船单位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
|
4.对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七条。 |
|
5.对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
|
6.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
|
7.对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
|
8.对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拆船厂经营者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国发[1988]31号)第十八条。 |
|
108 |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
船舶所有人 |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十七条。 |
|
109 |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者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
|
2.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擅自设置航标者 |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 |
|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3.对未按要求设置航标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航标设置者 |
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2.《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二条。 |
|
4.对新建跨、过、临河建筑物,未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建筑所有者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2012年1月山东省政府令第250号修改)第十一条。 |
|
5.对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的处罚 |
赔偿、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石块和废弃物者 |
1.《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2.《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
|
对违反航道管理规定的处罚 |
6.对内河航道及湖区、港区水域和沿海航道两侧外设置渔网、网簖或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捕捞等作业的处罚 |
赔偿、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网具设置者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
|
7.对在助航标志20米以内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赔偿、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挖土、挖砂、种植或堆放物品者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
|
8.对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的处罚 |
赔偿、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损坏、破坏、盗窃航道设施者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
|
9.对在航道上抛锚停泊造成航道堵塞的处罚 |
赔偿、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船舶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
|
10.对未向航道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在内河航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疏浚、抛泥、打捞、测量、钻探等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擅自从事疏浚、抛泥、打捞、测量、钻探者 |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1999年12月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四条。 |
|
110 |
对违反航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
1.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船舶 |
1.《航标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一条。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
|
2.对危害航标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危害实施者 |
《航标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二条。 |
|
3.对危害辅助设施的处罚 |
警告、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危害实施者 |
《航标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二条。 |
|
4.对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 |
罚款 |
市、县港航管理机构或市、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机构 |
危害实施者 |
《航标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二十二条。 |
|
111 |
对公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警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十八条 |
部和地方分级实施 |
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时,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处罚 |
警告;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五条 |
112 |
对水运建设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基建程序违法违规行为、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及个人 |
《港口法》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部和地方分级实施 |